首页 / 保险公司中介业务违法行为处罚办法 / 第十二条独立法条保险公司中介业务违法行为处罚办法第十二条第十二条保险公司及其工作人员不得利用保险代理人、保险经纪人或者保险公估机构,通过虚挂应收保险费、虚开税务发票、虚假批改或者注销保单、编造退保等方式套取费用。制定机关中国银行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时效状态现行有效查看整部法律及官方来源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