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法条

保险公司中介业务违法行为处罚办法第十二条

第十二条

保险公司及其工作人员不得利用保险代理人、保险经纪人或者保险公估机构,通过虚挂应收保险费、虚开税务发票、虚假批改或者注销保单、编造退保等方式套取费用。

制定机关
中国银行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
时效状态
现行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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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险公司中介业务违法行为处罚办法第十二条全文及法律依据-McLoo 法律知识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