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 出入境特殊物品卫生检疫管理规定 / 第五条独立法条出入境特殊物品卫生检疫管理规定第五条第一章 总 则第五条出入境特殊物品的货主或者其代理人,应当按照法律法规规定和相关标准的要求,输入、输出以及生产、经营、使用特殊物品,对社会和公众负责,保证特殊物品安全,接受社会监督,承担社会责任。制定机关海关总署时效状态现行有效查看整部法律及官方来源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