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法条

出入境特殊物品卫生检疫管理规定第五条

第一章 总 则

第五条

出入境特殊物品的货主或者其代理人,应当按照法律法规规定和相关标准的要求,输入、输出以及生产、经营、使用特殊物品,对社会和公众负责,保证特殊物品安全,接受社会监督,承担社会责任。

制定机关
海关总署
时效状态
现行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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