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法条

出入境特殊物品卫生检疫管理规定第四条

第一章 总 则

第四条

出入境特殊物品卫生检疫监督管理遵循风险管理原则,在风险评估的基础上根据风险等级实施检疫审批、检疫查验和监督管理。 海关总署可以对输出国家或者地区的生物安全控制体系进行评估。

制定机关
海关总署
时效状态
现行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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