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 出入境特殊物品卫生检疫管理规定 / 第四条独立法条出入境特殊物品卫生检疫管理规定第四条第一章 总 则第四条出入境特殊物品卫生检疫监督管理遵循风险管理原则,在风险评估的基础上根据风险等级实施检疫审批、检疫查验和监督管理。 海关总署可以对输出国家或者地区的生物安全控制体系进行评估。制定机关海关总署时效状态现行有效查看整部法律及官方来源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