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 出入境特殊物品卫生检疫管理规定 / 第三十六条独立法条出入境特殊物品卫生检疫管理规定第三十六条第六章 附 则第三十六条本规定自2015年3月1日起施行,国家质检总局2005年10月17日发布的《出入境特殊物品卫生检疫管理规定》(国家质检总局令第83号)同时废止。制定机关海关总署时效状态现行有效查看整部法律及官方来源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