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法条

出入境特殊物品卫生检疫管理规定第三十一条

第五章 法律责任

第三十一条

对违反本办法,引起检疫传染病传播或者有引起检疫传染病传播严重危险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的有关规定追究刑事责任。

制定机关
海关总署
时效状态
现行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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出入境特殊物品卫生检疫管理规定第三十一条全文及法律依据-McLoo 法律知识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