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法条
出入境特殊物品卫生检疫管理规定第二十八条
第五章 法律责任
第二十八条
违反本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有违法所得的,由海关处以3万元以下的罚款: (一)以欺骗、贿赂等不正当手段取得特殊物品审批的; (二)未经海关许可,擅自移运、销售、使用特殊物品的; (三)未向海关报检或者提供虚假材料,骗取检验检疫证单的; (四)未在相应的生物安全等级实验室对特殊物品开展操作的或者特殊物品使用单位不具备相应等级的生物安全控制能力的;未建立特殊物品使用、销售记录或者记录与实际不符的; (五)未经海关同意,擅自使用需后续监管的入境特殊物品的。
- 制定机关
- 海关总署
- 时效状态
- 现行有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