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法条

出入境特殊物品卫生检疫管理规定第二十七条

第五章 法律责任

第二十七条

违反本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海关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境卫生检疫法实施细则》第一百一十条规定处以警告或者1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的罚款: (一)拒绝接受检疫或者抵制卫生检疫监督管理的; (二)伪造或者涂改卫生检疫单、证的; (三)瞒报携带禁止进口的微生物、人体组织、生物制品、血液及其制品或者其他可能引起传染病传播的动物和物品的。

制定机关
海关总署
时效状态
现行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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