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法条

出入境特殊物品卫生检疫管理规定第二十五条

第四章 监督管理

第二十五条

在后续监管过程中发现下列情形的,由海关撤回《特殊物品审批单》,责令其退运或者销毁: (一)使用单位的实验室与《特殊物品审批单》不一致的; (二)入境特殊物品与《特殊物品审批单》货证不符的。 海关对后续监管过程中发现的问题,应当通报原审批的直属海关。情节严重的应当及时上报海关总署。

制定机关
海关总署
时效状态
现行有效
查看整部法律及官方来源 →
出入境特殊物品卫生检疫管理规定第二十五条全文及法律依据-McLoo 法律知识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