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法条
出入境特殊物品卫生检疫管理规定第二十五条
第四章 监督管理
第二十五条
在后续监管过程中发现下列情形的,由海关撤回《特殊物品审批单》,责令其退运或者销毁: (一)使用单位的实验室与《特殊物品审批单》不一致的; (二)入境特殊物品与《特殊物品审批单》货证不符的。 海关对后续监管过程中发现的问题,应当通报原审批的直属海关。情节严重的应当及时上报海关总署。
- 制定机关
- 海关总署
- 时效状态
- 现行有效
独立法条
第四章 监督管理
在后续监管过程中发现下列情形的,由海关撤回《特殊物品审批单》,责令其退运或者销毁: (一)使用单位的实验室与《特殊物品审批单》不一致的; (二)入境特殊物品与《特殊物品审批单》货证不符的。 海关对后续监管过程中发现的问题,应当通报原审批的直属海关。情节严重的应当及时上报海关总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