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 出入境特殊物品卫生检疫管理规定 / 第二十三条独立法条出入境特殊物品卫生检疫管理规定第二十三条第四章 监督管理第二十三条需实施后续监管的入境特殊物品,其使用单位应当在特殊物品入境后30日内,到目的地海关申报,由目的地海关实施后续监管。制定机关海关总署时效状态现行有效查看整部法律及官方来源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