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法条

出入境特殊物品卫生检疫管理规定第二十三条

第四章 监督管理

第二十三条

需实施后续监管的入境特殊物品,其使用单位应当在特殊物品入境后30日内,到目的地海关申报,由目的地海关实施后续监管。

制定机关
海关总署
时效状态
现行有效
查看整部法律及官方来源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