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法条

出入境特殊物品卫生检疫管理规定第二十一条

第四章 监督管理

第二十一条

出入境特殊物品单位,应当建立特殊物品安全管理制度,严格按照特殊物品审批的用途生产、使用或者销售特殊物品。 出入境特殊物品单位应当建立特殊物品生产、使用、销售记录。记录应当真实,保存期限不得少于2年。

制定机关
海关总署
时效状态
现行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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