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法条
出入境特殊物品卫生检疫管理规定第二十一条
第四章 监督管理
第二十一条
出入境特殊物品单位,应当建立特殊物品安全管理制度,严格按照特殊物品审批的用途生产、使用或者销售特殊物品。 出入境特殊物品单位应当建立特殊物品生产、使用、销售记录。记录应当真实,保存期限不得少于2年。
- 制定机关
- 海关总署
- 时效状态
- 现行有效
独立法条
第四章 监督管理
出入境特殊物品单位,应当建立特殊物品安全管理制度,严格按照特殊物品审批的用途生产、使用或者销售特殊物品。 出入境特殊物品单位应当建立特殊物品生产、使用、销售记录。记录应当真实,保存期限不得少于2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