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法条
出入境特殊物品卫生检疫管理规定第二十条
第三章 检疫查验
第二十条
口岸海关对经卫生检疫符合要求的出入境特殊物品予以放行。有下列情况之一的,由口岸海关签发《检验检疫处理通知书》,予以退运或者销毁: (一)名称、批号、规格、生物活性成分等与特殊物品审批内容不相符的; (二)超出卫生检疫审批的数量范围的; (三)包装不符合特殊物品安全管理要求的; (四)经检疫查验不符合卫生检疫要求的; (五)被截留邮寄、携带特殊物品自截留之日起7日内未取得《特殊物品审批单》的,或者取得《特殊物品审批单》后,经检疫查验不合格的。 口岸海关对处理结果应当做好记录、归档。
- 制定机关
- 海关总署
- 时效状态
- 现行有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