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法条

出入境特殊物品卫生检疫管理规定第十九条

第三章 检疫查验

第十九条

携带自用且仅限于预防或者治疗疾病用的血液制品或者生物制品出入境的,不需办理卫生检疫审批手续,出入境时应当向海关出示医院的有关证明;允许携带量以处方或者说明书确定的一个疗程为限。

制定机关
海关总署
时效状态
现行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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出入境特殊物品卫生检疫管理规定第十九条全文及法律依据-McLoo 法律知识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