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法条

出入境特殊物品卫生检疫管理规定第十八条

第三章 检疫查验

第十八条

邮寄、携带的出入境特殊物品,未取得《特殊物品审批单》的,海关应当予以截留并出具截留凭证,截留期限不超过7天。 邮递人或者携带人在截留期限内取得《特殊物品审批单》后,海关按照本规定第十六条规定进行查验,经检疫查验合格的予以放行。

制定机关
海关总署
时效状态
现行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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出入境特殊物品卫生检疫管理规定第十八条全文及法律依据-McLoo 法律知识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