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法条
出入境特殊物品卫生检疫管理规定第十七条
第三章 检疫查验
第十七条
对需实验室检测的入境特殊物品,货主或者其代理人应当按照口岸海关的要求将特殊物品存放在符合条件的储存场所,经检疫合格后方可移运或者使用。口岸海关不具备检测能力的,应当委托有相应资质的实验室进行检测。 含有或者可能含有病原微生物、毒素等生物安全危害因子的入境特殊物品的,口岸海关实施现场查验后应当及时电子转单给目的地海关。目的地海关应当实施后续监管。
- 制定机关
- 海关总署
- 时效状态
- 现行有效
独立法条
第三章 检疫查验
对需实验室检测的入境特殊物品,货主或者其代理人应当按照口岸海关的要求将特殊物品存放在符合条件的储存场所,经检疫合格后方可移运或者使用。口岸海关不具备检测能力的,应当委托有相应资质的实验室进行检测。 含有或者可能含有病原微生物、毒素等生物安全危害因子的入境特殊物品的,口岸海关实施现场查验后应当及时电子转单给目的地海关。目的地海关应当实施后续监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