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法条
出入境特殊物品卫生检疫管理规定第十五条
第三章 检疫查验
第十五条
入境特殊物品到达口岸后,货主或者其代理人应当凭《特殊物品审批单》及其他材料向入境口岸海关报检。 出境特殊物品的货主或者其代理人应当在出境前凭《特殊物品审批单》及其他材料向其所在地海关报检。 报检材料不齐全或者不符合法定形式的,海关不予入境或者出境。
- 制定机关
- 海关总署
- 时效状态
- 现行有效
独立法条
第三章 检疫查验
入境特殊物品到达口岸后,货主或者其代理人应当凭《特殊物品审批单》及其他材料向入境口岸海关报检。 出境特殊物品的货主或者其代理人应当在出境前凭《特殊物品审批单》及其他材料向其所在地海关报检。 报检材料不齐全或者不符合法定形式的,海关不予入境或者出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