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法条

出入境特殊物品卫生检疫管理规定第十五条

第三章 检疫查验

第十五条

入境特殊物品到达口岸后,货主或者其代理人应当凭《特殊物品审批单》及其他材料向入境口岸海关报检。 出境特殊物品的货主或者其代理人应当在出境前凭《特殊物品审批单》及其他材料向其所在地海关报检。 报检材料不齐全或者不符合法定形式的,海关不予入境或者出境。

制定机关
海关总署
时效状态
现行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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出入境特殊物品卫生检疫管理规定第十五条全文及法律依据-McLoo 法律知识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