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法条
出入境特殊物品卫生检疫管理规定第十四条
第二章 检疫审批
第十四条
《特殊物品审批单》有效期如下: (一)含有或者可能含有高致病性病原微生物的特殊物品,有效期为3个月。 (二)含有或者可能含有其它病原微生物的特殊物品,有效期为6个月。 (三)除上述规定以外的其它特殊物品,有效期为12个月。 《特殊物品审批单》在有效期内可以分批核销使用。超过有效期的,应当重新申请。
- 制定机关
- 海关总署
- 时效状态
- 现行有效
独立法条
第二章 检疫审批
《特殊物品审批单》有效期如下: (一)含有或者可能含有高致病性病原微生物的特殊物品,有效期为3个月。 (二)含有或者可能含有其它病原微生物的特殊物品,有效期为6个月。 (三)除上述规定以外的其它特殊物品,有效期为12个月。 《特殊物品审批单》在有效期内可以分批核销使用。超过有效期的,应当重新申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