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法条

出入境特殊物品卫生检疫管理规定第十四条

第二章 检疫审批

第十四条

《特殊物品审批单》有效期如下: (一)含有或者可能含有高致病性病原微生物的特殊物品,有效期为3个月。 (二)含有或者可能含有其它病原微生物的特殊物品,有效期为6个月。 (三)除上述规定以外的其它特殊物品,有效期为12个月。 《特殊物品审批单》在有效期内可以分批核销使用。超过有效期的,应当重新申请。

制定机关
海关总署
时效状态
现行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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