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法条

出入境特殊物品卫生检疫管理规定第十三条

第二章 检疫审批

第十三条

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法定条件、标准的,直属海关应当自受理之日起20日内签发《入/出境特殊物品卫生检疫审批单》(以下简称《特殊物品审批单》)。 申请人的申请不符合法定条件、标准的,直属海关应当自受理之日起20日内作出不予审批的书面决定并说明理由,告知申请人享有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权利。 直属海关20日内不能作出审批或者不予审批决定的,经本行政机关负责人批准,可以延长10日,并应当将延长期限的理由告知申请人。

制定机关
海关总署
时效状态
现行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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出入境特殊物品卫生检疫管理规定第十三条全文及法律依据-McLoo 法律知识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