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法条

出入境特殊物品卫生检疫管理规定第十二条

第二章 检疫审批

第十二条

直属海关对申请材料应当及时进行书面审查。并可以根据情况采取专家资料审查、现场评估、实验室检测等方式对申请材料的实质内容进行核实。

制定机关
海关总署
时效状态
现行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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