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 出入境特殊物品卫生检疫管理规定 / 第十二条独立法条出入境特殊物品卫生检疫管理规定第十二条第二章 检疫审批第十二条直属海关对申请材料应当及时进行书面审查。并可以根据情况采取专家资料审查、现场评估、实验室检测等方式对申请材料的实质内容进行核实。制定机关海关总署时效状态现行有效查看整部法律及官方来源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