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法条
出入境特殊物品卫生检疫管理规定第十一条
第二章 检疫审批
第十一条
直属海关对申请人提出的特殊物品审批申请,应当根据下列情况分别作出处理: (一)申请事项依法不需要取得特殊物品审批的,应当即时告知申请人不予受理; (二)申请事项依法不属于本单位职权范围的,应当即时作出不予受理的决定,并告知申请人向有关行政机关或者其他直属海关申请; (三)申请材料存在可以当场更正的错误的,应当允许申请人当场更正; (四)申请材料不齐全或者不符合法定形式的,应当当场或者自收到申请材料之日起5日内一次性告知申请人需要补正的全部内容。逾期不告知的,自收到申请材料之日起即为受理; (五)申请事项属于本单位职权范围,申请材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或者申请人按照本单位的要求提交全部补正申请材料的,应当受理行政许可申请。
- 制定机关
- 海关总署
- 时效状态
- 现行有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