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法条
出入境特殊物品卫生检疫管理规定第十条
第二章 检疫审批
第十条
申请人为单位的,首次申请特殊物品审批时,除提供本规定第九条所规定的材料以外,还应当提供下列材料: (一)单位基本情况,如单位管理体系认证情况、单位地址、生产场所、实验室设置、仓储设施设备、产品加工情况、生产过程或者工艺流程、平面图等; (二)实验室生物安全资质证明文件。 申请人为自然人的,应当提供身份证复印件。 出入境病原微生物或者可能含有病原微生物的特殊物品,其申请人不得为自然人。
- 制定机关
- 海关总署
- 时效状态
- 现行有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