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法条
三部门关于印发《安全应急装备应用试点示范工程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第八条
第八条
示范工程项目申报主体应由产品生产方联合用户单位或金融保险机构等组成联合体,单一企业申报原则上不予受理。参与申报的单位应为合法经营、无不良信用记录、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企业。
- 制定机关
- 工业和信息化部办公厅 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办公厅 科学技术部办公厅
- 时效状态
- 待核验
独立法条
示范工程项目申报主体应由产品生产方联合用户单位或金融保险机构等组成联合体,单一企业申报原则上不予受理。参与申报的单位应为合法经营、无不良信用记录、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企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