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 三部门关于印发《安全应急装备应用试点示范工程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 第四条独立法条三部门关于印发《安全应急装备应用试点示范工程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第四条第四条示范工程申报和遴选遵循政府引导、企业自愿,问题导向、重点突破,示范带动、有序推进,科学评价、注重成效的原则。制定机关工业和信息化部办公厅 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办公厅 科学技术部办公厅时效状态待核验查看整部法律及官方来源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