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法条

三部门关于印发《安全应急装备应用试点示范工程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第四条

第四条

示范工程申报和遴选遵循政府引导、企业自愿,问题导向、重点突破,示范带动、有序推进,科学评价、注重成效的原则。

制定机关
工业和信息化部办公厅 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办公厅 科学技术部办公厅
时效状态
待核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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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部门关于印发《安全应急装备应用试点示范工程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第四条全文及法律依据-McLoo 法律知识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