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 三部门关于印发《安全应急装备应用试点示范工程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 第十八条独立法条三部门关于印发《安全应急装备应用试点示范工程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第十八条第十八条本办法由工业和信息化部、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科学技术部负责解释。制定机关工业和信息化部办公厅 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办公厅 科学技术部办公厅时效状态待核验查看整部法律及官方来源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