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法条

三部门关于印发《安全应急装备应用试点示范工程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第十八条

第十八条

本办法由工业和信息化部、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科学技术部负责解释。

制定机关
工业和信息化部办公厅 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办公厅 科学技术部办公厅
时效状态
待核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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