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法条

三部门关于印发《安全应急装备应用试点示范工程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第十七条

第十七条

候选项目、试点应用项目、示范工程项目在跟踪评价、试点应用、示范期内因产品质量问题发生人员伤亡生产安全事故的或造成较大财产损失的,撤销其命名。

制定机关
工业和信息化部办公厅 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办公厅 科学技术部办公厅
时效状态
待核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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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部门关于印发《安全应急装备应用试点示范工程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第十七条全文及法律依据-McLoo 法律知识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