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法条

三部门关于印发《安全应急装备应用试点示范工程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第十六条

第十六条

对上报资料弄虚作假的申报单位,工业和信息化部、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科学技术部责令其限期整改;整改不到位的,将其失信行为记入相关市场主体信用记录,纳入全国信用信息共享平台;情节严重的,取消其申报资格,或撤销其项目命名。

制定机关
工业和信息化部办公厅 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办公厅 科学技术部办公厅
时效状态
待核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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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部门关于印发《安全应急装备应用试点示范工程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第十六条全文及法律依据-McLoo 法律知识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