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 三部门关于印发《安全应急装备应用试点示范工程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 第十五条独立法条三部门关于印发《安全应急装备应用试点示范工程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第十五条第十五条鼓励地方各级政府组织开展区域性安全应急装备应用试点示范工程建设,形成多级示范联动。制定机关工业和信息化部办公厅 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办公厅 科学技术部办公厅时效状态待核验查看整部法律及官方来源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