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法条

三部门关于印发《安全应急装备应用试点示范工程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第十四条

第十四条

工业和信息化部、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科学技术部对示范工程建设和推广予以支持:列入示范工程、试点应用项目名单的产品,将通过纳入国家安全(应急)产业大数据平台等方式予以推广;其中,符合条件的首台(套)重大安全应急技术装备,优先推荐至《首台(套)重大技术装备推广应用指导目录》。鼓励地方政府通过专项资金等政策支持示范工程建设。

制定机关
工业和信息化部办公厅 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办公厅 科学技术部办公厅
时效状态
待核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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