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法条

三部门关于印发《安全应急装备应用试点示范工程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第十二条

第十二条

示范工程认定过程包括项目遴选、跟踪评价和评估认定三个阶段:

(一)项目遴选。工业和信息化部、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科学技术部委托专家委员会对推荐项目进行实地考察,遴选出若干项目作为示范工程候选项目,纳入跟踪评价范围。

(二)跟踪评价。项目推荐单位对示范工程候选项目开展为期6个月的动态跟踪评价,并出具评价报告。工业和信息化部、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科学技术部会同国务院相关行业主管部门组织评审,结合评价报告择优选择一定比例的项目作为试点应用项目。

(三)评价认定。试点应用1年后,工业和信息化部、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科学技术部会同国务院相关行业主管部门,组织专家委员会对试点应用效果进行评价。对遏制重特大生产安全事故或对提升突发事件应急处置能力具有重大应用成效的试点应用项目,认定为示范工程项目。落选项目可于次年进行复评。两次未通过的,取消试点应用项目资格。

制定机关
工业和信息化部办公厅 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办公厅 科学技术部办公厅
时效状态
待核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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