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法条

三部门关于印发《安全应急装备应用试点示范工程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第十一条

第十一条

省级工业和信息化主管部门会同发展改革部门、科技主管部门组织项目申报与初步审核工作,联合出具书面推荐意见,向工业和信息化部、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科学技术部报送推荐项目。推荐意见及项目相关材料通过国家安全(应急)产业大数据平台的在线申报系统提交,纸质版分别邮寄至工业和信息化部、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科学技术部。

中央企业、国家级行业协会可直接向工业和信息化部、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科学技术部推荐项目。

制定机关
工业和信息化部办公厅 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办公厅 科学技术部办公厅
时效状态
待核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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