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法条

教育部 国家语委关于印发《国家语言文字工作委员会语言文字规范标准管理办法(2018年修订)》的通知第二十五条

第六章 规范标准的复审

第二十五条

复审结束后,审委会应出具复审报告并报送国家语委。复审报告包括复审简况、处理意见、复审结论。属于国家标准的,需再报国家标准主管部门。

制定机关
教育部 国家语言文字工作委员会
时效状态
待核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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教育部 国家语委关于印发《国家语言文字工作委员会语言文字规范标准管理办法(2018年修订)》的通知第二十五条全文及法律依据-McLoo 法律知识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