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法条

教育部 国家语委关于印发《国家语言文字工作委员会语言文字规范标准管理办法(2018年修订)》的通知第二十四条

第六章 规范标准的复审

第二十四条

语言文字规范标准实施后,应根据语言文字法律政策调整、社会发展和语言生活需要适时进行维护性复审。审委会可委托原组织研制单位,或语标委和其他有资质的专业机构,根据需要对已发布的语言文字规范标准实施状况进行调研,并向国家语委提出是否需要复审的意见,以及进行修订、替代或废止的建议。复审参照规范标准审定的形式和程序进行。

制定机关
教育部 国家语言文字工作委员会
时效状态
待核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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教育部 国家语委关于印发《国家语言文字工作委员会语言文字规范标准管理办法(2018年修订)》的通知第二十四条全文及法律依据-McLoo 法律知识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