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 教育部 国家语委关于印发《国家语言文字工作委员会语言文字规范标准管理办法(2018年修订)》的通知 / 第十九条独立法条教育部 国家语委关于印发《国家语言文字工作委员会语言文字规范标准管理办法(2018年修订)》的通知第十九条第四章 规范标准的审定第十九条未在国家语委立项的语言文字规范标准研究成果,经组织研制单位或语标委组织专家鉴定通过,也可按相关程序向国家语委申请审定发布。制定机关教育部 国家语言文字工作委员会时效状态待核验查看整部法律及官方来源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