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法条

教育部 国家语委关于印发《国家语言文字工作委员会语言文字规范标准管理办法(2018年修订)》的通知第十八条

第四章 规范标准的审定

第十八条

规范标准送审稿审定通过后,组织研制单位和研制组根据审委会专家意见修改完善并形成规范标准报批稿提交国家语委审核发布或推荐试行。审定未通过的,退回组织研制单位和研制组修改完善,或另择研制组重新研制。

制定机关
教育部 国家语言文字工作委员会
时效状态
待核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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教育部 国家语委关于印发《国家语言文字工作委员会语言文字规范标准管理办法(2018年修订)》的通知第十八条全文及法律依据-McLoo 法律知识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