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法条

教育部 国家语委关于印发《国家语言文字工作委员会语言文字规范标准管理办法(2018年修订)》的通知第十七条

第四章 规范标准的审定

第十七条

采用会议形式审定时,审委会办公室至少于会前10天将会议通知和送审材料送达审委会委员。

采用函审形式审定时,寄送材料与会议审定方式相同,并附函审单,函审期限为20天。

制定机关
教育部 国家语言文字工作委员会
时效状态
待核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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教育部 国家语委关于印发《国家语言文字工作委员会语言文字规范标准管理办法(2018年修订)》的通知第十七条全文及法律依据-McLoo 法律知识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