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法条

教育部 国家语委关于印发《国家语言文字工作委员会语言文字规范标准管理办法(2018年修订)》的通知第十四条

第四章 规范标准的审定

第十四条

审委会办公室对送审材料初审并报审委会主任委员同意后,提交审委会进行审定。组织研制单位及研制组应向审委会提交下列送审材料:对规范标准进行审定的申请报告、规范标准送审稿、研制报告、意见汇总处理表、专家鉴定意见及鉴定专家签名表等。申请报告应包括对文本编写质量、试用情况、发布后推进实施计划等的说明。

制定机关
教育部 国家语言文字工作委员会
时效状态
待核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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教育部 国家语委关于印发《国家语言文字工作委员会语言文字规范标准管理办法(2018年修订)》的通知第十四条全文及法律依据-McLoo 法律知识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