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法条

民用航空气象探测设施及探测环境管理办法第五十二条

第五章 法律责任

第五十二条

危害民航气象探测设施或民航气象探测环境的,由民航局或地区管理局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对造成危害的单位处以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对造成危害的个人处以200元以上1000元以下罚款。

制定机关
交通运输部
时效状态
现行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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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用航空气象探测设施及探测环境管理办法第五十二条全文及法律依据-McLoo 法律知识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