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 民用航空气象探测设施及探测环境管理办法 / 第五十一条独立法条民用航空气象探测设施及探测环境管理办法第五十一条第五章 法律责任第五十一条民用航空气象设施探测环境选择未向地区管理局备案的,由民航局或地区管理局责令项目法人单位改正;逾期未改正的,处以警告或者1万元以下罚款。制定机关交通运输部时效状态现行有效查看整部法律及官方来源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