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法条

民用航空气象探测设施及探测环境管理办法第五十一条

第五章 法律责任

第五十一条

民用航空气象设施探测环境选择未向地区管理局备案的,由民航局或地区管理局责令项目法人单位改正;逾期未改正的,处以警告或者1万元以下罚款。

制定机关
交通运输部
时效状态
现行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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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用航空气象探测设施及探测环境管理办法第五十一条全文及法律依据-McLoo 法律知识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