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法条
民用航空气象探测设施及探测环境管理办法第四十六条
第四章 民用航空气象探测环境的保护
第四十六条
禁止实施下列危害民用航空气象探测环境的行为: (一)设置危害民用航空气象探测环境的障碍物; (二)进行危害民用航空气象探测环境的取土、焚烧、放牧等活动; (三)设置影响民用航空气象探测设施工作效能的电磁辐射装置; (四)其他危害民用航空气象探测环境的行为。
- 制定机关
- 交通运输部
- 时效状态
- 现行有效
独立法条
第四章 民用航空气象探测环境的保护
禁止实施下列危害民用航空气象探测环境的行为: (一)设置危害民用航空气象探测环境的障碍物; (二)进行危害民用航空气象探测环境的取土、焚烧、放牧等活动; (三)设置影响民用航空气象探测设施工作效能的电磁辐射装置; (四)其他危害民用航空气象探测环境的行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