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法条
民用航空气象探测设施及探测环境管理办法第四十五条
第四章 民用航空气象探测环境的保护
第四十五条
禁止实施下列危害民用航空气象探测设施的行为: (一)侵占、损毁、擅自移动气象探测设施或者侵占气象探测设施用地; (二)在气象设施周边进行危及气象探测设施安全的爆破、钻探、采石、挖砂、取土等活动; (三)挤占、干扰依法设立的气象无线电台(站)、频率; (四)设置影响民用航空气象探测设施使用的干扰源; (五)法律、行政法规和行业规定的其他危害气象探测设施的行为。
- 制定机关
- 交通运输部
- 时效状态
- 现行有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