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法条

民用航空气象探测设施及探测环境管理办法第四十五条

第四章 民用航空气象探测环境的保护

第四十五条

禁止实施下列危害民用航空气象探测设施的行为: (一)侵占、损毁、擅自移动气象探测设施或者侵占气象探测设施用地; (二)在气象设施周边进行危及气象探测设施安全的爆破、钻探、采石、挖砂、取土等活动; (三)挤占、干扰依法设立的气象无线电台(站)、频率; (四)设置影响民用航空气象探测设施使用的干扰源; (五)法律、行政法规和行业规定的其他危害气象探测设施的行为。

制定机关
交通运输部
时效状态
现行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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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用航空气象探测设施及探测环境管理办法第四十五条全文及法律依据-McLoo 法律知识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