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法条

民用航空气象探测设施及探测环境管理办法第四十四条

第四章 民用航空气象探测环境的保护

第四十四条

在民用航空气象探测环境保护范围内实施建设工程的,建设项目法人应当就建设工程对气象探测环境的影响组织论证评估。未组织论证评估或不采取有效补救措施的,有关部门不得批准其开工建设。

制定机关
交通运输部
时效状态
现行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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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用航空气象探测设施及探测环境管理办法第四十四条全文及法律依据-McLoo 法律知识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