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法条

民用航空气象探测设施及探测环境管理办法第三十九条

第三章 民用航空气象探测环境的选择 / 第二节 探测环境选择管理

第三十九条

新建或迁建风温廓线雷达的备案材料应当包括: (一)机场所在地无线电管理机构关于风温廓线雷达频率使用的证明文件; (二)所选场址四周障碍物对风温廓线雷达阵面形成的遮蔽角; (三)所选场址与周围无线电发射塔和其他微波发射源的距离; (四)所选场址风温廓线雷达的天线及雷达附属设施未穿透仪表着陆系统障碍物评价面的说明材料; (五)所选择探测环境偏离本规章规定的,应当提交探测环境对探测和服务的影响论证评估结果及相关材料。

制定机关
交通运输部
时效状态
现行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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