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法条
民用航空气象探测设施及探测环境管理办法第三十八条
第三章 民用航空气象探测环境的选择 / 第二节 探测环境选择管理
第三十八条
新建或迁建天气雷达的备案材料应当包括: (一)天气雷达选址的探测环境符合性说明材料; (二)天气雷达的天线及雷达附属设施未穿透仪表着陆系统障碍物评价面的说明材料; (三)具有测量资质的机构出具的天气雷达10000米范围内障碍物遮蔽角计算表(见附件二); (四)天气雷达站环境平面图(见附件三); (五)具有测量资质的机构出具的天气雷达站全向遮蔽角图(见附件四); (六)等射束高度图(见附件五); (七)具有电磁环境测量资质的机构出具的电磁环境测量报告; (八)机场所在地无线电管理机构关于天气雷达频率使用的证明文件; (九)所选择探测环境偏离本规章规定的,应当提交探测环境对探测和服务的影响论证评估结果及相关材料; (十)关于影响本机场主要天气系统和影响本机场重要天气的观测及论证报告。
- 制定机关
- 交通运输部
- 时效状态
- 现行有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