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法条
民用航空气象探测设施及探测环境管理办法第三十六条
第三章 民用航空气象探测环境的选择 / 第二节 探测环境选择管理
第三十六条
新建、迁建民用航空气象探测设施,项目立项(代可研)报告批复后,项目法人单位应当将气象探测环境选择的相关材料报地区管理局备案,非基本配置的气象探测设备探测环境的选择应当编制选址报告一并备案。
- 制定机关
- 交通运输部
- 时效状态
- 现行有效
独立法条
第三章 民用航空气象探测环境的选择 / 第二节 探测环境选择管理
新建、迁建民用航空气象探测设施,项目立项(代可研)报告批复后,项目法人单位应当将气象探测环境选择的相关材料报地区管理局备案,非基本配置的气象探测设备探测环境的选择应当编制选址报告一并备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