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法条

民用航空气象探测设施及探测环境管理办法第三条

第一章 总 则

第三条

民用航空气象探测设施,是指下列用于民用航空气象探测的场所、设备和满足设备运行环境要求的设施: (一)气象观测平台、气象观测场; (二)自动气象观测系统、自动气象站及其设备; (三)天气雷达; (四)风温廓线雷达; (五)其他用于民用航空气象探测的设备。

制定机关
交通运输部
时效状态
现行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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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用航空气象探测设施及探测环境管理办法第三条全文及法律依据-McLoo 法律知识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