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法条
民用航空气象探测设施及探测环境管理办法第二十三条
第三章 民用航空气象探测环境的选择 / 第一节 探测环境选择要求
第二十三条
用于测量跑道视程的大气透射仪传感器发射和接收镜头相对跑道面高度为2.5米;测量跑道视程的前向散射仪发射和接收光路交叉点的高度相对跑道面高度为2.5米;温度和湿度、气压传感器相对地面高度为1.5米;降水传感器筒口相对地面高度为0.7米;风向风速传感器相对地面高度为10米。
- 制定机关
- 交通运输部
- 时效状态
- 现行有效
独立法条
第三章 民用航空气象探测环境的选择 / 第一节 探测环境选择要求
用于测量跑道视程的大气透射仪传感器发射和接收镜头相对跑道面高度为2.5米;测量跑道视程的前向散射仪发射和接收光路交叉点的高度相对跑道面高度为2.5米;温度和湿度、气压传感器相对地面高度为1.5米;降水传感器筒口相对地面高度为0.7米;风向风速传感器相对地面高度为10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