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法条

民用航空气象探测设施及探测环境管理办法第十五条

第二章 民用航空气象探测设施建设 / 第二节 建设要求

第十五条

民用航空气象探测设施建设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应当至少包括以下内容: (一)建设的主要内容、探测环境选择、供电环境、通讯环境、防雷环境、功能、投资匡算、运行的可行性; (二)更新、改扩建项目应当增加探测设施现状、存在的问题分析; (三)配置非基本配置的气象探测设备的应当增加地形地貌、气候特点、运行需求、气象服务需求、选址报告,偏离规定要求的场址,还应当有论证评估报告。

制定机关
交通运输部
时效状态
现行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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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用航空气象探测设施及探测环境管理办法第十五条全文及法律依据-McLoo 法律知识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