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法条

民用航空气象探测设施及探测环境管理办法第十四条

第二章 民用航空气象探测设施建设 / 第二节 建设要求

第十四条

民用航空气象探测设施建设单位在编制可行性研究报告之前应当完成相关的需求分析、环境分析、建设必要性分析等。 配置非基本配置的气象探测设备的应当对一个或以上拟选场址的地理环境、空间环境进行分析。

制定机关
交通运输部
时效状态
现行有效
查看整部法律及官方来源 →
民用航空气象探测设施及探测环境管理办法第十四条全文及法律依据-McLoo 法律知识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