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法条

民用航空气象探测设施及探测环境管理办法第十二条

第二章 民用航空气象探测设施建设 / 第一节 建设内容

第十二条

民用运输机场可以综合机场地形地貌、气候特点、重要天气预报预警的需要、飞行量以及运行的可行性等因素,选择配置以下非基本配置的气象探测设备: (一)天气雷达; (二)风温廓线雷达; (三)其他用于民用航空气象探测的非基本气象探测设备。

制定机关
交通运输部
时效状态
现行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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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用航空气象探测设施及探测环境管理办法第十二条全文及法律依据-McLoo 法律知识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