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法条
民用航空气象探测设施及探测环境管理办法第十二条
第二章 民用航空气象探测设施建设 / 第一节 建设内容
第十二条
民用运输机场可以综合机场地形地貌、气候特点、重要天气预报预警的需要、飞行量以及运行的可行性等因素,选择配置以下非基本配置的气象探测设备: (一)天气雷达; (二)风温廓线雷达; (三)其他用于民用航空气象探测的非基本气象探测设备。
- 制定机关
- 交通运输部
- 时效状态
- 现行有效
独立法条
第二章 民用航空气象探测设施建设 / 第一节 建设内容
民用运输机场可以综合机场地形地貌、气候特点、重要天气预报预警的需要、飞行量以及运行的可行性等因素,选择配置以下非基本配置的气象探测设备: (一)天气雷达; (二)风温廓线雷达; (三)其他用于民用航空气象探测的非基本气象探测设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