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法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应急管理部令(第5号)高层民用建筑消防安全管理规定第九条

第二章 消防安全职责

第九条

高层住宅建筑的业主、使用人应当履行下列消防安全义务:

(一)遵守住宅小区防火安全公约和管理规约约定的消防安全事项;

(二)按照不动产权属证书载明的用途使用建筑;

(三)配合消防服务单位做好消防安全工作;

(四)按照法律规定承担消防服务费用以及建筑消防设施维修、更新和改造的相关费用;

(五)维护消防安全,保护消防设施,预防火灾,报告火警,成年人参加有组织的灭火工作;

(六)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消防安全义务。

制定机关
应急部
时效状态
现行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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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应急管理部令(第5号)高层民用建筑消防安全管理规定第九条全文及法律依据-McLoo 法律知识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