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法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应急管理部令(第5号)高层民用建筑消防安全管理规定第五条
第二章 消防安全职责
第五条
同一高层民用建筑有两个及以上业主、使用人的,各业主、使用人对其专有部分的消防安全负责,对共有部分的消防安全共同负责。
同一高层民用建筑有两个及以上业主、使用人的,应当共同委托物业服务企业,或者明确一个业主、使用人作为统一管理人,对共有部分的消防安全实行统一管理,协调、指导业主、使用人共同做好整栋建筑的消防安全工作,并通过书面形式约定各方消防安全责任。
- 制定机关
- 应急部
- 时效状态
- 现行有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