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法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应急管理部令(第5号)高层民用建筑消防安全管理规定第五条

第二章 消防安全职责

第五条

同一高层民用建筑有两个及以上业主、使用人的,各业主、使用人对其专有部分的消防安全负责,对共有部分的消防安全共同负责。

同一高层民用建筑有两个及以上业主、使用人的,应当共同委托物业服务企业,或者明确一个业主、使用人作为统一管理人,对共有部分的消防安全实行统一管理,协调、指导业主、使用人共同做好整栋建筑的消防安全工作,并通过书面形式约定各方消防安全责任。

制定机关
应急部
时效状态
现行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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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应急管理部令(第5号)高层民用建筑消防安全管理规定第五条全文及法律依据-McLoo 法律知识库